《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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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2 18:09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上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订,在智能化方面,有诸多明确的表述,智能监控技术应用、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第三方监控等多方面都有提出要求,尤其是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方面,做了哪些改动呢?小诺整理好啦~现在就带大家看看吧

智能动态监控、动态监管相关:

第七条 ……鼓励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智能监控设备,接入统一监管平台并按照要求上传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出租汽车等其他道路运输车辆安装智能监控设备。

 

​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不得擅自调整智能监控设备参数设置,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对报警数据进行违规处理不履行管理责任,不得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对其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管理。

 

​未按照要求安装智能监控设备,或者已安装智能监控设备但未能在统一监管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或者审验其《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智能监控设备,或者安装的智能监控设备未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上传车辆智能监控动态信息的,或者对驾驶员违章处理率低于90%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营服务商,擅自调整智能监控设备参数设置的,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对报警数据进行违规处理不履行管理责任的,或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

相信大家已经对本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了一定的了解了,更多星诺最新资讯,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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